组织21人偷越国(边)境!海南7人被判刑,海南偷渡越南
日前,记者从临高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牌、何某宁、李某文、王某、符某伟、王某、王某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依法追究7人刑事责任,并进行罚款。
2022年3月,由被告人何某宁介绍购买船只渠道,涉案人员符某洋(另案处理)支付购买船只钱款,2人合谋偷渡他人从海南至柬埔寨。何某宁先找来被告人李某文,由李某文拉拢被告人王某入伙。王某作为船长招募了被告人王某民、陈某牌,李某文又招募了被告人符某伟、王某开船。
2022年5月,佟某明、宋某等21名偷渡人员听从“刘喆”(身份不明)等人的指挥到临高县汇合后,由王某安排车辆将他们运送至附近某港口集合,再由陈某牌驾船将偷渡人员运送至何某宁购买的渔船中。该渔船从临高海域出发至柬埔寨公海海域后,被一艘游艇将偷渡人员接走。
2022年5月至7月期间,符某洋陆续向何某宁银行卡转账近百万元,该笔款项用于支付运送偷渡人员的各种开支及组织参与偷渡人员的何某宁等7人报酬。
案发后,上述案犯7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而此时陈某牌已将其用于转运偷渡人员的小型渔船(无船名船号)变卖,获钱款1.5万元,王某也将其用于转运偷渡人员的中型渔船变卖,得款13.5万元。
临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宁等7人共同运送21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妨害了我国(边)境管理制度,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综合检方指控,临高法院决定:
以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何某宁、李某文、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以相同罪名判处符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以相同罪名分别判处王某、王某民、陈某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某宁、李某文、王某、符某伟、王某违法所得共计28.4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牌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系从犯,认罪认罚,坦白罪行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所犯情节比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民轻,量刑却与二人持平,应予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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