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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被停职后,业主三年车位有效期竟只剩十几天?多方回应,物业管理车位

时间:2025-08-08 19:54 作者:奔放的程序员、

物业经理被停职后,业主三年车位有效期竟只剩十几天?多方回应,物业管理车位

福州红星国际晶品小区的业主反映,今年年初,他们将车位租金交给了物业经理,但是最近车位有效期从几百天突然缩短成十几天,并且物业经理也被停职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01

业主:车位有效期缩短 一车位多租

业主 彭先生

今年1月,物业经理说有车位可以租给我们,我们2月跟他签订了两个车位租三年的协议,还付了15000元租金,这个月月初我们发现车位的有效期只剩下十几天了。

业主彭先生租赁了两个车位,车位仅正常使用6个月,3年租期就“蒸发”了大半。而另一位业主张先生遇到的则是一车位多租的问题。


张先生称自己的车位成 "流动车位"

张先生说,自己平时不常来店里,本想租个固定车位图方便,没想到却成了 "流动停车"。记者查看业主们提供的材料发现,租金大多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给了原物业经理的个人账户


彭先生接受采访

业主们称,正因为这位经理在小区工作了十年,大家才没有戒心。可到了7月22号,小区物业突然贴出公告:原物业经理因个人原因被暂停职务,7月16日起不再负责小区物业工作。同一时间段,业主们发现道闸上自己车辆的停车有效期,突然大幅 "缩水"


小区更换物业经理的公告

02

仓山区房管局:

原物业经理涉嫌私刻公章

记者前往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原物业经理因涉嫌私刻公章,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图为租车位的收据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以物业公司名义签订的协议,对物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尽管租金未进入公司账户,物业公司仍应履行该车位租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03

建新镇:物业公司将协商

周边商场车位供业主临时停放

7月31日,记者再次前往该小区了解情况,物业工作人员表示,部分业主收到的发票早已被红冲作废,租金没进物业公司账户

据了解,业主们原来停的车位,一部分是开发商自有产权,由物业代管,这部分暂时能开放供业主使用;另一部分是其他业主的私人产权,出问题后已被收回。小区地下停车场没有临停车位,导致部分业主的车辆无处停放。建新镇政府物管站工作人员表示,将协调物业公司租赁周边商场的车位供业主临时使用

此次事件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同是利益受损方,业主的合法租赁权益受到侵害,物业公司的声誉与应收账款也因内部管理漏洞而蒙受损失。当务之急是物业公司能主动扛起责任,正视业主的合理诉求,拿出切实方案,弥补业主的停车权益,用行动重建信任。毕竟,小区是业主的家,也是物业履行职责的阵地,唯有双方通力合作,才能让这场 "车位纠纷" 尽快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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