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到监护人职责,导致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是不是也应该依法承担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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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监护人职责导致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是不是也应该依法承担罪责?我们有婴幼儿和14岁以下由于监管人疏忽导致死亡而对监管人的判罚案例吗?恐怕各方安抚犹恐不及,哪里还会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要追究也是在律师巧舌如簧强词夺理下找替罪羊。如果相关一方是公家,十有八九会得逞。而且律师会拿大头。输了也没损失。损害的是社会风气。为后来者树立了榜样,无理搅三分。以至一段时期“碰瓷”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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