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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将于9月实施,这几类情形罚款可达10万元,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

时间:2025-08-06 18:46 作者:烟雨扬州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将于9月实施,这几类情形罚款可达10万元,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

红星资本局8月6日消息,近日商务部印发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机制,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成品油是指由原油加工提炼后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石油产品,主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及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当前,我国成品油流通行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内成品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新《办法》共六章44条,其中在第五章明确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国务院文件授权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明确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等具体情形,形成有进有出的管理闭环。


资料图 图据视觉中国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新《办法》中提到了几类情形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例如,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处10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曹冬媛告诉红星资本局,此处的“撤销”属于行政许可的纠错机制,既包括行政机关自身违法导致的撤销,也包括企业违法取得许可的撤销。对“欺骗、贿赂”行为设定更高罚款(10万元)和更长禁入期(3年),体现了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严厉打击。

新《办法》中还提到了经营环节的违法责任,包括未按规定购进成品油(如从非备案企业进货,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仓储企业未验证代储油品来源(第三十九条第六项);批发企业直接向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零售企业在网点外违规加注(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曹冬媛指出,此类行为直接扰乱成品油流通秩序,可能引发质量安全、市场垄断等风险,罚款上限为10万元,且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强调违法后的纠错义务。

曹冬媛表示,这也是衔接了行业监管特性。针对成品油易燃易爆、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点,对“未验证油品来源”“违规加注”等行为加重处罚,兼顾了安全监管与市场秩序维护的双重目标。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编辑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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