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松成、龙玉、陈玺:通过税制改革提高地方政府促消费的积极性,盛松成司长对7.9降准的点评
我们认为,可以从财税制度层面着力,建立地方政府促进消费的良性激励机制。这从长期看,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充分释放我国统一大市场潜力。
从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前四大税种。其中,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对地方税收的贡献最大。而随着国家逐步推动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消费税则有望成为地方政府的增量收入来源。因此,提振消费的财税改革应主要考虑从增值税和消费税入手。2024年,我国税收收入17.5万亿元,其中增值税6.6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的38%),消费税1.65万亿元(占全部税收的9%)。
参考国际经验,我们建议:
二是加快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通过消费税改革推动绿色、智能、健康等新兴消费领域发展,以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
以增值税为例。目前我国增值税分配仍以生产地原则为基础,尽管这一安排在投资主导阶段有效支撑了地方政府财政,但在消费驱动逐步成为主要增长动力的新阶段,其局限性日益突出。
一是税收与税源背离引发的激励扭曲和地区间税收横向分配的失衡。
二是地方发展模式重投资、轻消费,加剧产能过剩,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
目前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中缺乏对消费地的直接补偿,主要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缓解矛盾。但一般转移支付机制缺乏明确的分配依据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效率较低且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难以从根本上缓解税收归属与实际税源之间的错配问题。
为缓解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分配机制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考虑建立更为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消费贡献的补偿机制,以引导地方政府优化发展导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欧盟增值税分配改革对优化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的启示
欧洲是增值税的发源地,欧盟成员国均实行增值税。在过去三十多年中,欧盟为适应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持续推动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从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的转型,根本原因在于欧盟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及跨境贸易形态的持续演变。特别是远程服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生产—销售”链条的地理边界,使原本以生产地为基础的征税模式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消费地点。
欧盟增值税改革历程大致经历了制度奠基、过渡性制度确立与探索、消费地原则确立与制度转型,以及确定性增值税制度构建四个阶段。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在电子商务以及跨境服务贸易迅猛发展的倒逼之下,欧盟逐步通过技术手段引入“一站式申报机制”(OSS),并明确在未来的“确定性增值税制度”中,所有跨境交易均由出口商申报、按消费地税率征税、税收归属于消费国,最终实现了征税原则的高度一致性。
事实上,欧盟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比我国更大,但经过制度探索,依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借鉴欧盟经验,我国现阶段可以考虑采取“生产地+消费地”并存的复合模式(对应欧盟增值税改革“过渡性制度确立与探索”的时期),并通过设立过渡性制度安排,逐步过渡到以消费地为主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机制。此外,应确立更为精准的补偿依据,对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促使地方政府改善本地消费环境,推进消费基础设施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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