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

男子请育儿假陪幼女看病,公司不准假还将其开除!法院判决,育儿假十天可以分开请吗

时间:2025-08-18 05:10 作者:沉入心底

男子请育儿假陪幼女看病,公司不准假还将其开除!法院判决,育儿假十天可以分开请吗

法治日报

2025年08月17日 06:18:45 来自北京

漫画/李海英

解决劳动争议的首要意义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工资、工时、福利、保险等切身利益,通过依法解决争议,可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合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全省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为全省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以飨读者。

竞业限制应有边界

自由择业依法保护

洛某系某体育公司普通员工。2020年10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洛某)自离职之日起最多2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内直接或者间接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同类服务”,同时约定违反竞业限制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23年1月洛某提出离职并入职另一家体育公司。某体育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洛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虽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对象应当是在用人单位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重要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员。本案中,洛某为普通员工,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洛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并不接触商业秘密,某体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洛某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某体育公司要求洛某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驳回某体育公司的仲裁请求。

法律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适当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限制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无差别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判断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仅凭约定,而应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本案对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进行审查,依法衡平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与人才流动的关系,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保障劳动者育儿假

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4月,其妻子生育一女。2023年5月,张某请休育儿假,某公司批准其休假5天。当月,张某以家中突发变故致幼女生病无人照看为由,再次申请5天育儿假。某公司以订单任务紧为由不准假,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张某自5月22日起未到岗,陪护女儿前往医院治疗。某公司认为,劳动者未获准假不出勤属旷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5月24日,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本案中,张某的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虽在请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应当区别于无故旷工行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因订单任务紧而不准假的情形,故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育儿假制度是我国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育儿假权利,妥善处理用工管理权和劳动者休假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剥夺或者变相限制劳动者休假权利,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公平、公正、人性化的用工环境,助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生育友好型社会。

试用期内突然被辞

随意解除合同当赔

2024年6月19日,赵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4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4年7月25日晚,某公司主管与赵某面谈,认为其为新人,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交通工具,第二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次日,某公司在办公系统发起离职流程。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试用期内,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1天告知即可”,某公司已按赵某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了工资,无需支付赔偿金。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其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提前一天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得作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事由,故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存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这些情形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法合规,同时,裁审机构在实务中应当关注用人单位作出免除自己法定责任而排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公正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强行要求病假证明

违法解约支付赔偿

郑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2023年7月3日,郑某突发不适,紧急至某三乙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郑某向某科技公司提供病历材料,但某科技公司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请病假需提供三甲医院的病假证明,遂以郑某未提供三甲医院病假证明为由拒绝郑某的病假申请,郑某最终只能请事假进行手术治疗。事假期满后,郑某为继续治疗再次提出病假申请,某科技公司以相同理由不准假,郑某选择继续治疗,未到公司上班。2023年7月31日,某科技公司以郑某未获准假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请假制度,但该权利的行使有其边界。本案中,考虑到医疗成本、就医便利等因素,郑某提供真实有效的三乙医院病假证明并申请病假,但某科技公司过分强调病假申请条件,坚持要求郑某提供三甲医院病假证明,未考虑郑某当时紧急就医的特殊性,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以郑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仲裁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病假管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为防止恶意利用病假制度虚开病假单或者“没病装病”“小病大养”等泡病假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所需证明材料及审批流程,也可以在劳动者提供的病假证明存疑时进行核查,但其管理权的行使应当秉持善意、宽容、合理的理念。对于患病劳动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病假材料时,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病情、就诊医院医疗水平、就医方便程度、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劳动者病假申请的正当性,强行要求劳动者至指定医院就诊一定程度影响劳动者的医疗自主权。本案倡导用人单位应当构建透明化、人性化的用工环境,增强劳动者的认同感,激发工作积极性,从而减少劳资纠纷。

法规集市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Top

1、成龙新片,到底“致敬”了多少电影

2、习近平牵挂的塞罕坝 创造“荒原变林海”的人间奇迹

3、陶哲轩团队因UCLA经费被断“研究无法维系”,现已面向网友募捐

小编推荐

当前文章:http://www.share.tuanjian7.cn/RSU/detail/knblxp.html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我要评论

发表
取消

沉入心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