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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后续处理结果,女司机咋了

时间:2025-08-16 16:51 作者:唐半闲

官方通报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后续处理结果,女司机咋了

(原标题:官方通报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后续处理结果)

情况通报

2025年8月3日,我市发布“女司机亮证逼迫让道”舆情情况通报后,调查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对有关违规违法和失职失责人员,深入开展调查和处理问责。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全面整改。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图为政府官网截图

一、相关当事人处理情况

(一)侯某某,钦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因冒用其丈夫黎某的行政执法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二)黎某,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因未妥善保管个人行政执法证,违反工作纪律,导致证件被配偶冒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且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自治区司法厅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二、相关公职人员处理情况

在深入调查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一)杨某鹏,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在7月31日晚出警处置过程中,沟通表达不够规范严谨,引起当事人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党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王某顺,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在8月5日呈请对侯某某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制作法律文书不够严谨细致,出现差错疏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党委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黄某杰,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在办理对侯某某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法律文书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党委对其给予诫勉处理。

(四)唐某武,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副局长,履行值班领导责任不到位,对案件处置协调不力、文书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肖某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边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对所辖江山边境派出所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党委对其给予问责,予以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韦某,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局长,对该局办理的案件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防城港市纪委对其给予问责,予以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此前,防城港市公安局已对该局宣传科接听记者来电出现不当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相关单位整改情况

此事暴露出我们存在回应群众意见和网民关切不及时不主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不够精准有力、干部管理不够严格规范等问题,我市公安和边境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责任单位,已分别向其上级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制定整改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落实整改,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更好提升依法办事、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质效。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防城港市委市政府调查组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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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亮证女”被拘5日处罚:构成"招摇撞骗"为何没有处罚款

8月6日,据八桂警察阳光执法网消息,此前备受关注的防城港“亮证姐”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从8月3日调查组做出调查通报,到如今“亮证姐”被行政拘留,体现了当地雷厉风行的处理态度,也亮出从严管好公职人员“身边人”的决心。法律之下没有特权,谁耍特权就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不过,这一次对“亮证姐”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书里,也有三个细节问题值得关注和严肃对待:

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度公开了案件的男司机李某某的全名。或许是意识到了不妥,平台随后做了改正;

二、侯某某构成“招摇撞骗”,为什么从轻适用了“起罚点”五日行政拘留,且没有并处罚款?

三、处罚决定书在已经重新编辑的情况下,为什么还留下了段尾两个句号的文字编校差错?目前在第二次重新编辑后,才做了纠正。


图为初版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先,当地的执法公开平台上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违法行为人公示为“侯**”,没有披露侯某某的全名;但是,在最初披露的版本中,却直接曝光了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的全名,并没有做技术处理。接近涉事另一方李先生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他本人有点懵”。

这份有李某某全名的决定书,一度在网上被广泛传播,也引发了公众的质疑:为什么行政违法人员的隐私被保护得那么好,而事实上的案件“受害人”李某某却被公示了全名?行政违法人员的隐私更需要保护吗?这似乎与公示处罚决定书的初衷相违。

事后,平台已经紧急做了处理,将李某某的全名改成了“李**”。这个处罚的细节,值得相关部门“复盘”研究:到底谁的权利更需要保护?违法者和“受害人”,谁的全名应该公示?

其次,据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处罚侯某某适用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按理说,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裁量范围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什么对侯某某仅适用了五天拘留,并没有适用罚款?


图为备受关注的防城港“亮证姐”侯某某(视频截图)

虽然法律规定是“可以并处”罚款,但是,侯某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冒用自己丈夫的行政执法证件,造成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败坏了执法公信力。事实上从轻适用五日拘留,且没有适用罚款,是不是做到了“过罚相当”?

这份不起眼的处罚决定,是被发布在了广西公安执法公开平台上,处于海量的处罚决定书公示中,是被媒体“打捞”出来的,很难说算是当地主动披露的。而且,还一度公示了“被害人”李先生的全名,却把侯某某的全名做了遮盖处理,并且在已然重新编辑的情况下,该法律文书中的文字差错,也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希望当地充分重视全社会对本案的关注,在谁的名字该打“马赛克”、文字编校等问题上,认真对待,这也是公众对执法公正、执法阳光的信任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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