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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评丨“假派遣、真用工”,企业不该如此“算计”职工!

时间:2025-08-22 19:55 作者:猴面包树1

中工网评丨“假派遣、真用工”,企业不该如此“算计”职工!

  “兢兢业业在岗工作,怎么成了别家公司的人?”——据8月21日《工人日报》报道,2013年8月,梅师傅进入北京一家机械公司任组装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到2019年退休,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从未发生变化。退休后准备取用公积金,却意外发现为她缴纳社保的是一家从未听过的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梅师傅的公积金和退休待遇都受到了影响。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梅师傅和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莫名其妙“被派遣”,究其原因,与一些企业在劳动用工中,以劳务派遣之名实施“假派遣、真用工”的行为有关。现实中,“假派遣、真用工”的表现形式多样,有的用人单位实行“逆向派遣”,即在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有的用人单位实行“自我派遣”,即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关联公司的名义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由这个公司与劳动者签约后,再派到该用人单位工作。无论是“逆向派遣”,还是“自我派遣”,都是借劳务派遣名义,掩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性质,进而将用工责任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

  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由此可见,不论是“逆向派遣”还是“自我派遣”,都属于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

  “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的存在提示有关方面,确保用人单位严格依法用工、遏制其滥用劳务派遣,需要多方努力,综合施策。用人单位应提升法治意识,“走正道不走邪路”,不“算计”员工;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强化监管和执法联动,对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严肃整治,让相关企业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法院、检察院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引导用人单位、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工会应强化“一函两书”的运用,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的存在有其价值和意义,比如,可以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增加用工弹性、让企业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等,但这一方式不能被滥用,相关行为必须以尊法守法为底线。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算计”职工的行为,劳动者务必要提高警惕,同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编辑: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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